中新社昆明11月1日電 (史廣林 鐘旭 羅旋)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日通報,2010年11月18日製造爆炸和槍擊導致9人死亡的兩主犯王建福、王飛雲今日伏法。
  經法院審理查明:王建福在承包經營瀘西縣“小松地”煤礦期間,與鄰近的“耀進”煤礦的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,雙方爭強鬥狠,不服從相關部門的調解處理,各自準備聚眾鬥毆。王建福在獲知鄭春雲聚眾前來“小松地”煤礦鬥毆後,隨即指使被告人王飛雲在“小松地”煤礦2號井口埋設炸葯,並準備了槍支彈葯,預設了射擊位置。2010年11月18日9時許,王飛雲見前來鬥毆的鄭春雲一方共120餘人在“小松地”煤礦2號井井口附近聚集,遂將預先埋設的炸葯引爆,造成鄭春雲一方2人死亡,19人不同程度受傷。鄭春雲一方其他人員又持長刀、木棒等器械衝上前來,王飛雲隨即轉移到預先準備好的射擊位置,用小口徑步槍朝鄭春雲一方人員射擊,造成7人死亡。
  2012年1月12日,紅河州中院以爆炸罪,故意殺人罪,非法製造、買賣、儲存槍支、彈葯、爆炸物罪,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,判處王建福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以爆炸罪,故意殺人罪,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爆炸物罪,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,判處王飛雲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一審宣判後,王建福、王飛雲提出上訴,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,認為王建福、王飛雲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,不予採納,決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 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,二被告人均系爆炸和故意殺人犯罪的主犯,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,情節特別惡劣,後果特別嚴重,罪行極其嚴重。雖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,王建福案發後自動投案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,但不足以從輕處罰。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。
  紅河州中院11月1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後,對王建福、王飛雲依法執行了死刑。(完)  (原標題:雲南瀘西爆炸槍擊案兩主犯伏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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